問與答

外籍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如何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行號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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