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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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身心障礙項目 | |
1.平衡機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2.智能障礙 | 8.其他先天缺陷 |
3.植物人 | 9.精神病 |
4.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5.自閉症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6.染色體異常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重度肢障100/9/16起可持身心障礙手冊聘移工
*滿80歲、腦麻、全癱等3類對象 可永久聘
移工(104年3月3日發布,3月5日實施)。
申請人資格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實施)
項 目 |
費 用 | ||
登記費及介紹費 |
【一個月基本工資】 |
20,000元 | |
行政規費 |
勞動部案件審查費 |
招募許可 |
200元/次 |
轉換雇主許可 |
200元/次 | ||
轉換工作許可 |
200元/次 | ||
聘僱許可 |
100元/次 | ||
遞補許可 |
100元/次 | ||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
印尼辦事處 |
860元/次 | |
菲律賓辦事處 |
5,740元/次 | ||
越南辦事處 |
1,000元/次 | ||
泰國辦事處 |
免收 | ||
文件快遞費 |
印尼-雅加達 |
500元/次 | |
菲律賓-馬尼拉 |
500元/次 | ||
越南-河內 |
500元/次 | ||
泰國-曼谷 |
500元/次 | ||
服務費 |
【含三年聘僱契約】 |
6,000元 |
說明: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家庭看護工 |
備註 |
薪資 |
20,00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2,668/月 |
一個月有4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1,329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移工自付NT$426/月 |
職災保險保費 |
55元/月 |
季收165元/季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26,052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移工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意外保險費 |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保額 |
30萬 |
雇主負擔 |
600元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健保費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426/月 |
居留證 |
內政部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服務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