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2.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3.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 不論有無失能,拿 身分證明 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 診斷證明書 即可申請。
附註: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1.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2.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損傷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1.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2.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 [免評估]
  1.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2.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3.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下表)。


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代表
[特定] 身心障礙類別(黃色欄位)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智能障礙者
09植物人
10失智症者
11自閉症者
12慢性精神病患者
14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視覺障礙者
02聽覺機能障礙者
03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13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3. 診斷證明書(或重度殘障手冊影本)
  4. 聘工詳情表(國外招幕勞工條件)
  5. 委任契約 
     

 


  1. 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上述申請條件。
  2. 本公司協助雇主辦理期滿重新招募皆以快件處理,前後任看護工將不會出現空窗期。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實施)

項 目
費 用
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個月基本工資】
20,000元
行政規費
勞動部案件審查費
 招募許可
200元/次
 轉換雇主許可
200元/次
 轉換工作許可
200元/次
 聘僱許可
100元/次
 遞補許可
100元/次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印尼辦事處
860元/次
 菲律賓辦事處
5,740元/次
 越南辦事處
1,000元/次
 泰國辦事處
免收
文件快遞費
 印尼-雅加達
500元/次
 菲律賓-馬尼拉
500元/次
 越南-河內
500元/次
 泰國-曼谷
500元/次
服務費
  【含三年聘僱契約】
6,000元

說明:

  1. 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2. 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3. 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移工入境後絕不巧另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家庭看護工
備註
薪資
20,00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2,668/月
一個月有4個禮拜日之週日不休假津貼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1,384月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43/月
職災保險保費

54元/月

季收162元/季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 26,106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114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8,59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4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111年05月01日起強制加保職災保險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移工無需加保勞工意外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保額
30萬
雇主負擔
600元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承辦主管機關
備註
居留證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1,000/年
定期體檢
勞動部指定醫院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諮詢服務規費
本公司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