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 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需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 )
-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
- 與當地長照中心填妥居家醫療評估
新制放寬後(自2025年8月1日起) |
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年滿80歲以上長者:不用巴氏量表, 不論有無失能,拿 身分證明 即可申請。
年齡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者:不用巴氏量表,有 診斷證明書 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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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若醫療團隊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分數逾35分(不含)者,請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為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依巴氏量表的總分評量表依賴程度之等級分:完全依賴-0-21分、嚴重依賴21-60分、中度依賴61-90分、輕度依賴91-99分、 完全獨立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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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損傷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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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估] |
- 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 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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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招募、聘雇中階外籍家庭看護者
[免評估] |
-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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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類別與舊制代碼對照表代表
[特定]
身心障礙類別(黃色欄位)者免開[巴氏量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代碼 | 類別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
09 | 植物人 |
10 | 失智症者 |
11 | 自閉症者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 心功能障礙者 備註: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
13 | 多重障礙者 備註: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 |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申請人資格
- 配偶
- 病患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