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移工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
  2.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 家庭類移工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製造業移工加班費則依勞基法規定。
  4. 移工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製造業移工則公司規定辦理。
  5. 移工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晚上八點前返回雇主家;製造業移工則公司規定辦理。
  6. 移工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7.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移工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8. 一般而言,移工休假日為星期日,惟雇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移工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 移工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 移工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3. 若移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 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移工薪資;移工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 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

返鄉休假規定

  1. 移工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2. 移工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 移工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4. 移工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移工工作期滿返鄉

  1.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2. 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移工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3. 家庭類移工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移工回國後追討無門。
  4. 行李超重費由移工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