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製造業移工來台後不得轉換雇主,雇主若遇不適任之移工,應向當地勞工局報備提前解約驗證,並將不適任之
移工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 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移工遣返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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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聘僱契約。
移工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移工間之聘僱契約:
- 工作期滿。
-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 工作不勤奮。
- 詐欺或行為不檢。
-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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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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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移工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