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1. 給予移工最後機會:雇主可嘗試再給予移工觀察期、安排本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移工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移工。
  2. 空窗期:如果雇主解僱移工,另聘一名移工,由申請至新女傭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雇主需考慮在解僱移工後的工作安排。

不適任之認定

  1.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2. 工作不勤奮。
  3. 詐欺。
  4. 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7.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8. 虐待被照顧人。
  9. 體檢不合格。
  10. 收到由雇主核發三封以上之警告單。
  11. 無法勝任工作。
  12.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1. 移工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移工自行負擔。
  2. 移工遭遣返後,需向勞動部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10至12週左右。